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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北卫传罚〔2021〕8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12-15  


当事人:安阳仁济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中洲     性别:男   民 族: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96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4528-64105313A1002;联系电话:139****6639

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北段曙光小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1月17日安阳市卫健委新冠肺炎督查组对安阳仁济医院督导检查时,发现该院执业医师陈华给病人做胃镜检查,未能提供胃镜消毒记录。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对该院刘姗姗和胃镜室医生陈华进行了询问调查,二人对陈华在该院五楼胃镜室给病人做胃镜检查、胃镜未消毒、无消毒记录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该院已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安阳仁济医院使用的胃镜未消毒,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页;5、授权委托书一份;6、法定代表人王中洲份证复印件1页;7、陈华询问笔录一份;8、陈华做胃镜检查现场图片1页9、陈华《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一份;10、刘姗姗询问笔录一份;11、市卫健委《整改意见书》1份为证。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中《消毒管理办法》八十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安阳仁济医院在新冠防控期间未按规定开展消毒工作,其行为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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