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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北卫传告〔2021〕8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12-06  

当事人:安阳仁济医院;地址:安阳室北关区平原路北段曙光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中洲,性别:男,民族: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961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4528-64105313A1002;联系电话:139****6639

 你(单位)2021年11月17日安阳市卫健委新冠肺炎督查组对安阳仁济医院督导检查时,发现该院执业医师陈华给病人做胃镜收费107元人民币,未能提供胃镜消毒记录为进一步调查取证,该院刘姗姗和胃镜室医生陈华进行了询问调查,二人对陈华在该院五楼胃镜室给病人做胃镜检查、胃镜未消毒、无消毒记录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该院已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安阳仁济医院使用的胃镜未消毒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中《消毒管理办法》八十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安阳仁济医院在新冠防控期间未按规定开展消毒工作,其行为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安阳仁济医院拟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1  年 12月1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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