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安阳仁济医院,法定代表人:王中洲,性别:男,民族: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0***********961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4528-641050313A1002,联系电话:152***83574。
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北段曙光小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1月17日,安阳市卫健委新冠肺炎防控督导组对安阳仁济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预检分诊未执行扫码、测温、登记、督促佩戴口罩,设置不规范,未配一医一护值班,无排班表,未设置分离出入通道。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刘姗姗《询问笔录》1份共2页;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页;5、法定代表人王中洲案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计2页;6、刘姗姗身份证复印件1页;7、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整改。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