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阳仁济医院;地址:安阳室北关区平原路北段曙光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中洲,性别:男,民族: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961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4528-64105313A1002;联系电话:139****6639
你(单位)2021年11月17日安阳市卫健委新冠肺炎督查组对安阳仁济医院督导检查时,发现该院执业医师陈华给病人做胃镜检查收費107元人民币。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对该院刘姗姗和胃镜室医生陈华进行了询问调查,二人对陈华在该院五楼胃镜室给病人做胃镜检查,胃镜未消毒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该院已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医疗美容科(仅限一级项目)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安阳仁济医院陈华诊疗行为超出其核准的诊疗科目收費107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该单位的违法表现情形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诊疗活动;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1 年 11 月 27 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