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地址:柏庄镇辛店北街村35号;负责人:张海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10522XXXXXXXX4434;联系电话:138XXXX682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052077341052217D6002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04月22日,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接北关区检察院移交有群众举报后,对位于柏庄镇辛店北街村35号的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卫生室的一个红色塑料垃圾桶内盛放有两个已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带血的医用棉球和已使用过的一次性塑料手套。(2021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张海港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2、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张海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1-4-22,编号2021042209471641235501)1份1页;2、2021年4月22日对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张海港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2021年4月22日对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进行检查现场拍摄医疗废物容器照片1份1页;4、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为证。
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和环境卫生部分,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数量较少的”,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地址:安阳市永安街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1年 6 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