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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北卫传告〔2021〕1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06-01  

当事人: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地址:柏庄镇辛店北街村35号;负责人:张海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10522XXXXXXXX4434;联系电话:138XXXX682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052077341052217D6002

你单位2021年4月22日存在将两个已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带血的医用棉球和已使用过的一次性塑料手套放置于红色塑料桶内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2、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张海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1-4-22,编号2021042209471641235501)1份1页;2、2021年4月22日对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张海港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2021年4月22日对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进行检查现场拍摄医疗废物容器照片1份1页;4、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和环境卫生部分,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数量较少的”,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1  年 5 月 25 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0372-2263875                           联 系 人:刘金星  宋丹

地    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54号邮政编码:4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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