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地址:柏庄镇辛店北街村35号;负责人:张海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10522XXXXXXXX4434;联系电话:138XXXX682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052077341052217D6002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04月22日,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接北关区检察院移交有群众举报后,对位于柏庄镇辛店北街村35号的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检查中发现该卫生室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围"内科",但是该卫生室门口灯箱上写有"牙科"字样,进到该卫生室见到该卫生室南北两间治疗室内分别有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机。北侧治疗室南侧的壁柜内放有多种牙科模具。)(2021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张海港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 1、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2、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张海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1-4-22,编号:2021042209183141235501)1份1页;2、2021年4月22日对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张海港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2021年4月22日对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进行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4页;4、张海港《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杨海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5、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针对该项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地址:安阳市永安街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1年6 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