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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北卫公罚〔2021〕1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08-05  

被处罚人:安阳市北关区龙仕达洗浴中心(负责人:党会民;性别:男;;身份证号:410522XXXXXXXX8132;民族:汉;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北段586号院9号楼2单元1101号;联系电话:139XXXX705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03MA473XDR0Y

地址:北关区灯塔路480号(与东风路交叉口向东300米) 安阳市北关区龙仕达洗浴中心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7月14日,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位于北关区灯塔路480号的安阳市北关区龙仕达洗浴中心进行了监督检查并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前台工作人员董晨正在为顾客提供售票服务,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021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党会民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安阳市北关区龙仕达洗浴中心《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2、安阳市北关区龙仕达洗浴中心负责人党会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1-07-14,编号2021071409030641235501)1份1页;2、2021年7月14日对负责人党会民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安阳市北关区龙仕达洗浴中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页;4、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地址:安阳市永安街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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