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北关养鱼屯村卫生所,地址:北关区养鱼屯村西段路南,电话:137****670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天志,性别:男,民族:汉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10***********553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0503-10074
地址:北关区养鱼屯村西段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08月23日,在该卫生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未能提供2021年4月,5月份的医疗废物交接单。
以上事实有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韩天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韩天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份;4:《现场笔录》一页;5:《卫生监督意见书》一页;6:北关养鱼屯村卫生所法定代表人韩天志《询问笔录》一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为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依据《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该卫生所的表现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