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地址:柏庄镇辛店北街村;负责人:张海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105**************4;联系电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052077341052217D6002
你单位2021年4月22日存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 1、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2、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张海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1-4-22,编号:2021042209183141235501)1份1页;2、2021年4月22日对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张海港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2021年4月22日对柏庄镇北街村第三卫生室进行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4页;4、张海港《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杨海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5、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1 年 5 月日前到 安漳大道54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