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养鱼屯村卫生所,地址:北关区养鱼屯村西段路南;联系电话:137****670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天志;性别:男;民族:汉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10***********553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0503-10074
你(单位)2021年08月23日,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2021年4月、5月份医疗废物交接单,经过调直核实,未保存医疗废物处置交接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医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盟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丛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应按照其中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试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你诊所的上述违去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其表现情形为“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明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整改,给予置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1 年 9 月 2 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