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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北卫传罚〔2021〕6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12-08  

被处罚人:安阳三叉神经医院,法定代表人:齐国章,性别:男,民族: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01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4526-X41050317A1002,地址:安阳市平原路,电话:158****6688。

地址:安阳市平原路北段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1月17日,安阳市卫健委新冠肺炎防控督导组对安阳三叉神经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预检分诊不规范、无双码(健康码、行程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张雪霞《询问笔录》1份共2页;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页;5、法定代表人齐国章案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计2页;6、张雪霞身份证复印件1页;7、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1年 11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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