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结合河南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民政厅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