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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北卫消告〔2022〕1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2-04-18  

当事人:安阳康民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常希,性别:男,民族: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0***********3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MA46NHWC3E,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西街天域国际商住小区13号楼106室,联系电话:139****520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千鼎百盛脚气克星”存在说明书不符合规范,命名中含有疾病的名称,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不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此项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的命名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或标签(含说明书)未按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决定拟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22年4月22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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