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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北卫医告〔2022〕1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2-06-09  

当事人: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地址:辛店集南街;负责人:贾爱平;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10****************X;联系电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052025741052212D6001

你(单位)2022年05月13日存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过期消毒液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2、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负责人贾爱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2-05-13,编号2022051310180441235202)一份1页;2、2022年05月13日对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负责人贾爱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 2022年05月13日对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拍摄过期84消毒液照片一份1页;4、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过期消毒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实施相关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卫生室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卫生室的上诉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建议对该卫生室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2  年 6 月8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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