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初保奎(性别:男;身份证号:410***********0555;民族:汉;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号院*号楼*号;联系电话:139****6838):
本机关于2022年06月1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病人郭海英的处方与门诊日志记载不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有一、被罚主体认定证据1、北关初保奎。西医内科诊所主要负责人初保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2-06-14,编号2022061415563441235201);2、2022年06月14日对北关初保奎西医内科诊所主要负责人初保奎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郭海英的处方复印件一张;4、现场提取门诊日志(2022年06月08日)复印件一张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