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地址:辛店集南街门口路西;负责人:贾爱平;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10522XXXXXXXX441X;联系电话:139XXXX425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052025741052212D6001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05月13日,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位于辛店集南街门口路西的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卫生室治疗室的药品柜的第二层存放的84消毒液有效期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
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2、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负责人贾爱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2-05-13,编号2022051310180441235202)一份1页;2、2022年05月13日对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负责人贾爱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 2022年05月13日对柏庄镇东街村第一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拍摄过期84消毒液照片一份1页;4、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过期消毒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实施相关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卫生室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卫生室的上诉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地址:安阳市永安街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2年 6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