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玉录;电话:************;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10************59;住址:河南省汤阴县城关镇
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坐诊人员张玉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2-06-14,编号2022061411183641235301)一份1页;2、2022年06月14日对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负责人程宏宏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 2022年06月15日对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坐诊人员张玉录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4、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针对该项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2 年 7 月12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