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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北卫医告〔2022〕4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2-07-08  

当事人: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地址:安阳市灯塔路凯悦华庭;负责人:程宏宏;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41052***********40;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3XDF3R4G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2、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负责人程宏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2-06-14,编号2022061411183641235301)一份1页;2、 2022年06月14日对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负责人程宏宏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 2022年06月15日对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坐诊人员张玉录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4、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对陈振红的委托书1份(附:负责人程宏宏和被委托人陈振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页;6、张玉录给张秀英、李智、张秀兰等十一人开具的共计十一张处方;7、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针对该项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零贰元八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2  年 7 月12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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