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文;卫生许可证号:安北卫字2021第1354号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路东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向南20米 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06月10日,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执法证件号16050222019、16050222027)向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负责人林文出示执法证件后,在林文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在该店内见到从业人员林文正在为顾客理发(现场拍照一张),该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出示的健康证明编号21003815,发证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发证机关:安阳市北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和对林文的询问,查明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经营者:林文)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林文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证据:
1、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经营者:林文)《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经营者:林文)《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者林文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证
据:1、2022年6月10日《现场笔录》(编号:2022061010042841235201)一份;
2、2022年6月10日《询问笔录(林文)》一份;
3、取证材料(编号:2022061010042841235201)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2 年 0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