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经营者:林文;性别:女;民族:汉;联系电话:135****8915),身份证号码:330***********4202;住址: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敬仁山北路*号;经营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路东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向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00MA41GEEW18
你(单位)2022年06月10日,在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路东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向南20米的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林文(经营者:林文)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林文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一、被处罚主体证据:1、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经营者:林文)《营业执照》复印件;2、安阳市北关区阿文理发店(经营者:林文)《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营者林文身份证复印件。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证据:1、2022年6月10日《现场笔录》(编号:2022061010042841235201)一份;2、2022年6月10日《询问笔录(林文)》一份;3、取证材料(编号:2022061010042841235201)一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